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周鶴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7號 原 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鍾禹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美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