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LMNT ACCESSORIES LLC、LAWRENCE LIN、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LMNT ACCESSORIES LLC 法定代理人 LAWRENCE LIN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被 告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PRECISIONCORP.)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77 條之2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其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一及備位聲明二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44萬5,000元,及其中美金39萬5,000元自109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是本件先位、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萬0,350元(計算式:美金44萬5,000元×起訴時即110年2月1日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63=1,274萬0,350元),依前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4萬0,35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萬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