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林家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INTERNATIONAL PRECISION CORP.間請求返還價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元175,000元,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年2月4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28.62換算,為新臺幣5,008,500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美元175,000元,經換 算後合計為新臺幣5,00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