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柯惠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柯惠華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賴元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76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