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詹尚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詹尚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