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交割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林應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應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映宣間請求給付股票交割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5,1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