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星展、趙亮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亞昇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家儁、林家韻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