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驊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廖忠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驊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忠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驊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4,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559元。 二、起訴狀所載被告為「驊鵬企業有限公司」,惟原告據以主張兩造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工程承攬合約當事人係「驊鵬科技有限公司」,是本件被告正確名稱為何,是否曾變更組織、名稱,應予釋明並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