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張安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鄭惠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44,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96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