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玉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陳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 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承租臺北市○○ 區○○街000號3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自民國109年11月24 日即未給付租金,爰訴請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並遷讓返還予原告,且應給付租金、違約金等,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至原告附帶請求租金及違約金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而系爭房屋於66年3月21 日建造完成,為鋼筋混擬土造,位於7層樓公寓之第3層,總面積為71.95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63.41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8.54平方公尺=71.95平方公尺,約21.76坪),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復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所列鋼筋混擬土造建物之重建標準單價上下限平均價額為每平方公尺新臺(下同)幣22,650元【計算式:(24,100+21,200)÷2=22,650/平方公尺】;再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所列鋼筋混擬土造之耐用年數為60年,每年折舊率為1.5%,系爭房屋截至原審110年4月起訴時, 屋齡為44年,依直線法,系爭房屋之折舊率約為66%,系爭房屋扣減折舊後,原告起訴時即110年4月間之每平方公尺現值應為7,701元【計算式:22,650×(1-66%)=7,701(元以下四捨五入/平 方公尺】。準此,系爭房屋扣除折舊後之估計現值為554,087元 【計算式:7,701×71.95=554,0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自應以此價值作為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附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