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何奇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何奇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福來、駱清富、駱俊宏、吳令玫、達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振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