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趙曉音、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李玉生、陳柔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197號 原 告 趙曉音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被 告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被 告 陳柔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第3項聲明原係請求被告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王道公司)應將民國110年3月17日所發布與原告有關之報導新聞全數下架,嗣於110年9月10日以民事準備書㈡狀將應下架之報導新聞具體特定為如附表三所示(見本院卷第219頁、第225頁),復於本院110年9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將前揭聲明之「下架」變更為「下架並移除」(見本院卷第236頁),核原告上開所為,均係補充事實上之陳述,合於 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基督教牧師,被告甲○○為受僱於被告王道公司之記者 ,詎被告甲○○於110年3月17日以「驅魔大法師」為名,發布 如附表三標題名稱欄所示之6篇新聞報導(下稱系爭報導) ,並製作畫面內容與旁白字幕不符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再經上傳至被告王道公司之新聞網站,供不特定多數人點閱。而被告甲○○明知系爭影片第14至22秒、第51至57秒均為 原告於110年3月7日主持聖餐禮儀式而非趕鬼之畫面,竟分 別於該等畫面搭配字幕或同時附以旁白「稱寶可夢是養小鬼,知名牧師驅魔變嘔吐大賽」、「會這樣劇烈嘔吐,是因為沾染了假聖靈,只要她一把手放在你頭頂,嘔吐出來,鬼就會離開」等語,使人誤認原告在聖餐禮儀式中進行趕鬼;又系爭報導均以「驅魔大法師」為標題,對於身為基督教牧師之原告,是種褻瀆之稱謂,使大眾產生原告為驅魔大法師之形象,惡意詆毀原告,且原告從未強令任何信徒嘔吐、乾咳或咳血,然系爭報導第1篇之標題及內文,卻不實記載被告 「強逼信徒催吐嘔血稱『驅魔』」、「以強押信徒頭部的方式 逼其咳嗽『趕鬼』」,使閱讀者形成「嘔吐、或是乾咳、甚至 咳血才會把鬼趕走」之印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應刊登道歉啟事及將系爭報導全數下 架並移除,以回復原告名譽。 ㈡綜上所述,並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道歉聲明,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刊登各1日。 3.被告王道公司應將110年3月17日所發布如附表三所示與原告有關之報導新聞全數下架並移除。 4.第1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5.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二、被告答辯主張: ㈠被告甲○○身為媒體記者,接獲讀者投訴原告為信徒驅魔趕鬼 之方式是要求信徒不斷咳嗽、甚至吐血,原告母親也曾替人驅魔趕鬼,還要求患者停藥,導致患者病情惡化,原告並要求信徒不准接觸其認為是異教相關之物品,因我國基督教信仰人數眾多,基督教牧師傳達之教義易使信眾聽從及追隨,故認基督教牧師之言行涉及公共利益,乃開始進行查證,而經採訪相關人士、上網搜尋相關資料,及經被告甲○○親自前 往原告所屬教會查看,確認投訴人所投訴之對象為原告後,認有相當理由確信投訴內容為真,始作成系爭報導,且被告甲○○於報導前亦有採訪原告,並將原告之回應呈現於報導中 ,已善盡平衡報導之責。又原告身為神職人員,且自承確實有為人進行驅魔趕鬼,此與電影大法師之背景相似,故系爭報導以「驅魔大法師」為標題,乃是被告對於原告行為之意見表達,再由被告所提出原告為信徒進行驅魔趕鬼活動之影片,亦可證系爭報導第1篇之標題及內文提及原告以強迫性 嘔吐方式驅魔並非子虛烏有,而從系爭影片整體以觀,被告已經合理查證,原告刻意擷取單一畫面遽指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惡意,並非可採。從而,系爭報導之內容攸關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事項,被告為適當之報導及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此外,系爭報導並未刊登在傳統新聞紙,縱侵害原告名譽權,在被告王道公司網站刊登澄清聲明即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原告請求在4大報全國版頭條刊登道歉啟事並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0萬元,顯已違反比例原則,且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 ㈡綜上所述,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請准被告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為基督教牧師,被告甲○○為受僱於被告王道公司 之記者,被告甲○○於110年3月17日以「驅魔大法師」為名發 布系爭報導及製作系爭影片,並經上傳至被告王道公司之新聞網站等情,有系爭報導網頁列印資料、系爭影片截圖、系爭影片檔案光碟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41頁、第47頁、第113頁至第115頁),復經本院勘驗系爭影片檔案屬實,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12頁至第214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至原告主張被告甲○○發布之系爭報導及所製作之系爭影片,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所應審究之爭點為:㈠系爭報導及影片,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 撫金10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及將系爭報導全數下架並移 除,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言論自由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旨在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自應兼籌並顧,相互調和,以實現多元社會之價值與維持人性之尊嚴。苟行為人之言論雖有侵害他人名譽之虞,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為落實新聞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行為人之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倘主要事實相符,應認所述與事實相符,即不構成對他人權利之不法侵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5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甲○○於發布系爭報導及製作系爭影片之前,已採訪相關 人士、上網搜尋相關資料等情,業據被告提出投訴人謝政治、周深望、林葳之訪談影音檔案光碟暨譯文、原告為信徒進行驅魔趕鬼活動影片檔案光碟暨譯文、照片、原告「走出黑暗」與「走出黑暗-青少年版」著作節本、被告甲○○與原告 間之通話錄音暨譯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3頁、第117頁至第136頁、第151頁至第201頁),而觀之投訴人謝政治受 訪時表示:原告最常講趕鬼、趕假聖靈跟假耶穌這一類,原告自己刊登的影片,有按在頭上說,假聖靈你出去,假耶穌你出去,然後咳嗽吐氣,咳到最後吐出來,吐一大堆,對伊趕鬼的是原告母親,伊去的那次有在奉獻箱投奉獻等語(見本院卷第119頁、第121頁);投訴人周深望表示:因姊姊有精神狀況,去找原告母親驅魔,當時姊姊住院,原告母親要姊姊辦出院,還要斷藥,並到家中找寄邪物,結果找不到,後來姊姊整個狀況變差,又再送醫院,中間耽誤3、4個月,伊與家人前後奉獻約3、4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23頁至第125頁);投訴人林葳則表示:原告有假聖靈學說、當滅之 物學說,原告會告誡信眾要去摒棄像星巴克、寶雅、NIKE、HELLO KITTY、寶可夢,甚至是紅包,如果有拿到,要趕快丟掉,那個趕鬼現場狀況非常劇烈,就是此起彼落的嘔吐聲、咳嗽聲,有時會有連續的尖叫聲,還會有人倒在地上抽蓄等語(見本院卷第129頁至第132頁),且經被告甲○○參閱投 訴人提供及其自行上網搜尋關於原告為信徒進行驅魔趕鬼活動之影片、照片及原告相關著作內容,並於報導前致電原告,確認原告及其母親有在替人進行驅魔趕鬼後,始作成系爭報導與影片,堪認被告所辯被告甲○○就系爭報導及影片之內 容,業經合理查證等節,應非虛妄。至原告雖否認投訴人所述之部分內容,然投訴人周深望與林葳已分別提出奉獻及匯款收據、存證信函及與原告間之對話訊息截圖等客觀資料(見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50頁),並佐以被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足認被告甲○○確有相當理由確信投訴人所述內容為 真實,被告甲○○亦將原告受訪時之回應一併呈現於系爭報導 中(見本院卷第22頁),顯見被告甲○○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並善盡平衡報導之責。 ㈢原告固主張系爭影片第14至22秒、第51至57秒均為原告於110 年3月7日主持聖餐禮儀式而非趕鬼之畫面,被告甲○○竟分別 於該等畫面搭配字幕或同時附以旁白「稱寶可夢是養小鬼,知名牧師驅魔變嘔吐大賽」、「會這樣劇烈嘔吐,是因為沾染了假聖靈,只要她一把手放在你頭頂,嘔吐出來,鬼就會離開」等語,使人誤認原告在聖餐禮儀式中進行趕鬼,惡意侵害原告名譽權云云。被告固不否認系爭影片上開畫面為原告主持聖餐禮儀式之畫面(見本院卷第215頁),惟辯稱被 告甲○○為確認原告為基督教牧師且係被投訴對象而前往教會 ,當日雖未拍攝到趕鬼活動,但系爭影片係融合系爭報導之文字內容,並經剪輯而成之影音報導,內容並無捏造或不實等語,則系爭影片上開畫面雖經被告甲○○搭配內容為「稱寶 可夢是養小鬼,知名牧師驅魔變嘔吐大賽」、「會這樣劇烈嘔吐,是因為沾染了假聖靈,只要她一把手放在你頭頂,嘔吐出來,鬼就會離開」等文字字幕或口述旁白,然該等字幕或旁白內容既係被告甲○○以上開查證資料為基礎,就原告為 人驅魔趕鬼之事實所為陳述,並無憑空捏造、虛構之情形。原告雖主張上開畫面使人誤認原告在聖餐禮儀式中進行趕鬼,惡意侵害原告名譽云云,然此僅屬原告之主觀認知,而由上開畫面僅短短數秒之時間,占系爭影片之極小部分,堪認系爭影片主要是在報導原告為人驅魔趕鬼之事實,並非在傳達原告在聖餐禮儀式中進行驅魔趕鬼之意象,故尚難認被告甲○○將其於110年3月7日前往教會所拍攝原告主持聖餐禮儀 式之畫面剪輯為系爭影片之內容,有何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㈣原告又主張其從未強令任何信徒嘔吐、乾咳或咳血,系爭報導第1篇之標題及內文,分別不實記載被告「強逼信徒催吐 嘔血稱『驅魔』」、「以強押信徒頭部的方式逼其咳嗽『趕鬼』 」云云,惟觀之系爭報導所引用翻攝自原告臉書之照片,該等照片呈現原告將手放在信徒頭上,信徒的頭低下來,且手持塑膠袋嘔吐,塑膠袋中之嘔吐物部分呈現血紅色等情(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5頁),再佐以被告所提供原告為信徒進行驅魔趕鬼活動之影片,原告於影片中稱:「準備衛生紙、塑膠袋…對等一下,我不管在喊什麼…重生得救…不管幹什麼 ,我們就是哪裡脹、哪裡麻、哪裡痛…把嘴巴空下來,咳嗽吐氣,如果你有吐血,拍照給我」、「眼睛閉起來,咳嗽吐氣…假聖靈、假先知出去出去…」、「再給他一個袋子再給他 一個袋子,有人當場吐,我跟大家講喔,這一個是我們當中跑特會跑最多的,吐最多,你們現在知道跑特會就是假聖靈就是交鬼了沒有,不要再給我跑靈恩派特會了…繼續趕繼續趕,這不趕會癌症會出事的」、「啊小廖,你剛也吐血,你有發現嗎?還有誰吐血」等語,有該影片檔案光碟暨譯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1頁至第154頁),足見原告確有以手按壓信徒頭部,使信徒咳嗽、嘔吐、吐血等方式驅魔趕鬼,系爭報導係立基於前揭基礎事實上,而以「強押」、「強逼」等文字形容原告驅魔趕鬼之情境,非純屬事實陳述,兼有個人主觀感受,縱原告主張其並無強押或強逼信徒,然該等用語既係兼具個人主觀價值判斷之意見表達,縱令用語較為嚴厲足使原告感到不快,仍屬就具體事實為合理適當之評論,尚難遽謂被告甲○○所為之系爭報導有何虛偽不實之處。㈤原告另主張系爭報導均以「驅魔大法師」為標題,對於身為基督教牧師之原告,是種褻瀆之稱謂,並使大眾產生原告為驅魔大法師之形象,惡意詆毀原告云云,惟原告既不爭執有在進行驅魔趕鬼活動(見本院卷第215頁),且原告身為基 督教牧師,為神職人員,與大法師電影中係神職人員為人驅魔趕鬼之背景相似,則被告甲○○以「驅魔大法師」為系爭報 導之標題,核係對於系爭報導內容所為之意見表達,又原告身為基督教牧師,神職人員之言行,應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甲○○經採訪投訴人、上網搜尋原告相關影片及參閱原告著 作後,作成系爭報導,其報導內容並未脫逸其查證所得之資料內容,堪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報導內容為真實,所賦予系爭報導之標題亦係本於系爭報導內容,自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㈥從而,被告甲○○所為系爭報導及影片,並未逾越憲法言論自 由保障之範疇,不具違法性,而非屬不法侵害行為,被告甲○○自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王道公司亦毋庸負 僱用人之侵權責任,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及將系爭報導全數下架並 移除,均難認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暨請求被告應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刊登如附表一所示道歉聲明,及被告王道公司應將110年3月17日所發布如附表三所示與原告有關之報導新聞全數下架並移除,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一: 道歉聲明: 道歉人甲○○、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17日出刊發行之CTWANT網頁,指稱「乙○○為驅魔大法師」等內容,所述不實,造成乙○○之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特此向乙○○表達歉意之。 道歉人:記者甲○○、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 編號 報別 版別 版位 刊登規格 (高×寬;公分) 字體 1 蘋果日報 全國版 頭版 11.4×4.4 9.5級3號字 2 聯合報 13.8×4.9 14級3號字 3 中國時報 15.6×6 14級3號字 4 自由時報 4.5×9.2 10級4號字 附表三: 編號 標題名稱 網址 1. 驅魔大法師1/名牧師乙○○遭控信仰霸凌 強逼信徒催吐嘔血稱「驅魔」 https://www.ctwant.com/ article/107556 2. 驅魔大法師2/驅魔現場信徒吐到倒地抽搐 嬰兒哭鬧恐是邪靈附身 https://www.ctwant.com/ article/107557 3. 驅魔大法師3/引述舊約「當滅之物」從Nike到寶雅全被妖魔化 https://www.ctwant.com/ article/107558 4. 驅魔大法師4/乙○○媽媽也會「趕鬼」 病患被要求停藥找寄邪物崩潰送醫 https://www.ctwant.com/ article/107559 5. 驅魔大法師5/拜關公觀音將遭邪靈纏身 乙○○魔化其他宗教遭撻伐 https://www.ctwant.com/ article/107560 6. 驅魔大法師6/乙○○玩魔獸遭抓包 惱羞嘲諷罹癌信徒「上帝出手讓你不幸」 https://www.ctwant.com/ article/107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