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中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26號 聲 請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代 理 人 蔡怡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承當訴訟者,應以當事人在訴訟繫屬中,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全部移轉於第三人為要件。本件聲請人雖就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惟依聲請人自承:原告並未將訟爭之損害賠償債權移轉予伊等情(本院卷第210頁),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並未移轉於聲請人甚明,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與上開規定未合,自屬不應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