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丁大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大成 張亮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98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經查,上訴人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852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