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8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余承芳 林為忻 被 告 皇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展倫 劉耀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