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廖耀焜、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郭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54號 原 告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被 告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 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前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 司執助字第1767號強制執行程序,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12,187元,此裁定已於110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53頁)。惟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繳,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頁),因此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