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CHUAN KAI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HO HUNG WEN、香港商飆樂魔力有限公司、DORA SARA DVIR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232號 原 告 CHUAN KAI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代 表 人 HO HUNG WEN 訴訟代理人 邱詩婷 被 告 香港商飆樂魔力有限公司 ESCAPEX LIMITED 負 責 人 DORA SARA DVI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若未註明幣別,下均同)106,525元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依兩造間訂立之AWS服務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第45條約定 :「本合約之解釋及執行,經雙方協商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發生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已合意本院為因系爭合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兩造並已合意適用我國法律,自應以我國法律為本件準據法,合先敘明。 二、查DORA SARA DVIR為被告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則於我國境內之本件訴訟,即應以被告所指定之DORA SARA DVIR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014,685元, 嗣更正請求金額為美金106,525元,核屬訴之聲明之更正,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四、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8年1月29日簽訂系爭合約,依約被告應每月支付原告AWS使用服務費,若被告至繳納期限經催繳後尚未繳 納,除原應繳金額需繳納外,自繳納期限次日起按日罰款應繳金額1%予原告,並於次月計收,罰款金額以當期應繳金額 為上限(第16條)。故倘被告逾期天數逾100日,即以當月 應繳金額為罰款上限。 ㈡被告迄今仍積欠109年2 月至11月及110年2 月之費用,共計1 06,525元: ⒈109年2月費用: 被告應於次月25日前支付109年2月服務費用8,476.66元,惟其於109年11月27日始支付1萬元,並告知是要用於抵扣109 年2月全部服務費用及109年3月部分服務費用。109年2月服 務費用被告雖已清償,惟支付已逾100天,依上開約定,逾 期罰款以當月應繳金額為上限,即為如附表編號1-B所示金 額。故此部分請求如附表編號1-C所示款項。 ⒉109年3月費用: 被告應於次月25日前支付109年3月服務費用8,353.03元,以被告於109年11月27日支付1萬元扣抵109年2月服務費用後之餘款1523.34元為扣抵後,109年3月尚未支付之服務費用為6,829.69元。109年3 月服務費用被告雖已清償部分,惟支付已逾100天,依上開約定,逾期罰款以當月應繳金額為上限 ,即為如附表編號2-B所示金額。故此部分請求如附表編號2-C所示款項。 ⒊109年4月費用: 被告應於次月25日前支付109年4月服務費用,即為如附表編號3-A所示金額,惟被告迄已逾100天尚未支付,依上開約定,逾期罰款以當月應繳金額為上限,即如附表編號3-B所示 金額。故此部分請求如附表編號3-C所示款項。 ⒋109年5月費用: 被告應於次月25日前支付109年5月服務費用,即為如附表編號4-A所示金額,惟被告迄已逾100天尚未支付,依上開約定,逾期罰款以當月應繳金額為上限,即如附表編號4-B所示 金額。故此部分請求如附表編號4-C所示款項。 ⒌109年6月費用: 被告應於次月25日前支付109年6月服務費用,即為如附表編號5-A所示金額,惟被告迄已逾100天尚未支付,依上開約定,逾期罰款以當月應繳金額為上限,即如附表編號5-B所示 金額。故此部分請求如附表編號5-C所示款項。 ⒍109年7月費用: 被告應於次月25日前支付109年7月服務費用,即為如附表編號6-A所示金額,惟被告迄已逾100天尚未支付,依上開約定,逾期罰款以當月應繳金額為上限,即如附表編號6-B所示 金額。故此部分請求如附表編號6-C所示款項。 ⒎109年8月費用: 被告應於次月25日前支付109年8月服務費用,即為如附表編號7-A所示金額,惟被告迄已逾100天尚未支付,依上開約定,逾期罰款以當月應繳金額為上限,即如附表編號7-B所示 金額。故此部分請求如附表編號7-C所示款項。 ⒏109年9月費用: 被告應於次月25日前支付109年9月服務費用,即為如附表編號8-A所示金額,惟被告迄已逾100天尚未支付,依上開約定,逾期罰款以當月應繳金額為上限,即如附表編號8-B所示 金額。故此部分請求如附表編號8-C所示款項。 ⒐109年10月費用: 被告應於次月25日前支付109年10月服務費用,即為如附表 編號9-A所示金額,惟被告迄已逾100天尚未支付,依上開約定,逾期罰款以當月應繳金額為上限,即如附表編號9-B所 示金額。故此部分請求如附表編號9-C所示款項。 ⒑109年11月費用: 被告應於次月25日前支付109年11月服務費用,即為如附表 編號10-A所示金額,惟被告迄已逾100天尚未支付,依上開 約定,逾期罰款以當月應繳金額為上限,即如附表編號10-B所示金額。故此部分請求如附表編號10-C所示款項。 ⒒110年2月費用: 被告應於次月25日前支付110年2月服務費用,即為如附表編號11-A所示金額,惟被告迄已逾12天尚未支付(計至110年4月6日止),依上開約定,逾期罰款自110年3月26日起按日 罰款應繳金額1%,即如附表編號11-B所示金額(即:7,053. 76元×1 %×12日=846.48元)。故此部分請求如附表編號11-C 所示款項。 ㈢為此,爰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合約、報價單、催款信件、請款明細表11份、匯豐銀行帳戶紀錄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美金/元) 編號 費用月份 服務費用 (A) 罰 款 (B) 小 計 (A)+(B)=(C) 1 109/2 0 8,476.66 8,476.66 2 109/3 6,829.69 8,353.03 15,182.72 3 109/4 9,196.36 9,196.36 18,392.72 4 109/5 1,803.86 1,803.86 3,607.72 5 109/6 1,767.05 1,767.05 3,534.10 6 109/7 1,807.37 1,807.37 3,614.74 7 109/8 1,810.80 1,810.80 3,621.60 8 109/9 5,926.84 5,926.84 11,853.68 9 109/10 7,699.23 7,699.23 15,398.46 10 109/11 7,471.66 7,471.66 14,943.32 11 110/2 7,053.76 846.48 7,900.24 總 計 106,52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