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日春餐飲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38號 上 訴 人 日春餐飲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燿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0萬2,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