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釋覺海、黃秀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42號 原 告 釋覺海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黃秀鳳 劉愷庭 楊清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被 告 陳肅瑜 陳昭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證據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2年5月12日前提出書狀,就附件所列問題為答覆及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