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伍安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安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元手創食品有限公司因110年訴字第61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