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楊宗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91號 抗 告 人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景年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