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楊宗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年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2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