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歐簿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330號 原 告 歐簿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 訴訟代理人 劉翊嘉律師 陳佑羽律師 簡榮宗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周盈孜律師 被 告 許明恩 馮彥文 朱昱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奇鑫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品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歐簿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台灣科技新創公司,並以「奥丁丁(OwlTing)」為品牌發展多項電子商 務及區塊鏈應用服務,於民國108年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務局(下稱林務局)委託,開發「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該系統已於108年12月5日正式上線,提供廠商及生產者查詢利用。 ㈠許明恩部分:許明恩於網際網路「Substack」平台上創立、經營「區塊勢」網路自媒體(下稱「區塊勢」),並經營臉書粉絲專頁「區塊勢-說人話的區塊鏈圖文」及臉書社團「 區塊勢會員社團」,於109年3月24日在「區塊勢」上發布「林務局用區塊鏈抓山老鼠--保險公司組理賠大聯盟」一文,散布有關原告之不實言論,於原告致電澄清後,許明恩仍於翌日在個人臉書頁面上針對原告回應一事,繼續發布傷害原告商業形象之不實言論,並陸續於回覆網友留言時,發布貶低原告社會評價之留言,是伊前開未經合理查證即在「區塊勢」發布文章及在臉書上之草率發文、留言,顯已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造成原告商譽之重大損害。 ㈡馮彥文部分:馮彥文以其個人臉書帳號於109年3月26日在上開被告許明恩發布之臉書文章下方留言:「不能看資料的區塊鏈,怎麼做到有公信力呢?這整個事情都本末倒置了」、「另外『也讓政府以後不敢再用區塊鏈創新』,自己做的爛就 要牽拖其他新創下水,沒有想要自己好好檢討一下嗎?」等語,伊有能力查證,卻未盡查證義務,即惡意評論原告,侮辱原告公司長期建立之聲譽。 ㈢朱昱翰、陳品部分:於109年3月29日許明恩在臉書公開社團「Taipei Ethereum Meetup」內張貼關於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新臺幣(下同)850萬元之價格為疫苗管理系統招標設置 區塊鍵之文章,朱昱翰於該文章下方留言稱「跟論文發表請教授喝奶茶吃餅乾一樣的概念,SOP走起」、「報告完再一 盒禮盒」等語,陳品則接續留言稱:「還漏了茶葉罐禮盒」等語,暗指原告利用送禮、賄賂等不當手法影響政府辦理標案之公正性,足生一般人對於原告產生負面印象,皆屬貶低原告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侮辱性言語,難認係針對公共性議題進行客觀爭論,非屬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且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㈣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許明恩應將109年3月24日張貼於「區塊勢」網站網頁(網址:https://blocktrend.substack.com/p/a03),標題「林務局用區塊鏈抓山老鼠--保險公司組理賠大 聯盟」之文章刪除;⒉被告應連帶將本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主文事實及理由,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刊登。 二、被告則以:被告之言論均為意見表達性質,乃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價值判斷,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亦未貶損原告,屬善意發表適當評論,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且被告之言論已經檢察官認定未涉犯刑法上妨害名譽而受不起訴處分確定,足認被告之言論並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有何名譽受損害,亦未舉證證明被告之言論與其名譽受損害有何因果關係,顯無請求損害賠償之適用。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124至125頁): ㈠原告為科技新創公司,以「奧丁丁(OwlTing)」為品牌發展多 項電子商務及區塊鏈應用服務,原告於108年間受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林務局委託,開發「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該系統於108年12月5日上線。 ㈡許明恩於網際網路「Substack」平臺上創立經營「區塊勢」網路自媒體,並經營臉書粉絲社團「區塊勢-說人話的區塊 鏈圖文」及臉書社團「區塊勢會員社團」。許明恩於109年3月24日在區塊勢發布「林務局用區塊鏈抓山老鼠--保險公司組理賠大聯盟」一文(下稱系爭文章),而為附表編號1所 示之內容。 ㈢許明恩於同年月25日在臉書私密社團「區塊勢會員社團」(當時成員數429人)發表貼文,並為附表編號2所示之留言。㈣許明恩於同年月26日在個人臉書頁面上發布如附表編號3所示 之貼文及留言。馮彥文於同年月26日在許明恩上開貼文下方為附表編號5所示之留言。 ㈤許明恩於同年月29日於臉書公開社團「Taipei Ethereum Mee tup」內張貼關於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850萬元之價格為疫苗管理系統招標設置區塊鏈之文章,並為附表編號4所示之貼 文,朱昱翰於該貼文下方為附表編號6所示留言,許明恩並 於該留言下方為附表編號4所示之回覆,陳品並為附表編號7所示之留言。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而名譽係開放概念,一人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又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意旨參 照)。次按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真實與否可言,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為基本人權正當權利之行使,不問真偽,應得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得阻卻不法。 ㈡就附表一編號1、2、3、5部分: ⒈觀諸許明恩所發布之系爭文章內容略以:林務局就木製品溯源方法從傳統之紙本發票改採區塊鏈應用技術,透過追溯系統即能追溯木材出自哪個林場、砍伐商及木材加工商,惟其成效仍仰賴消費者是否有動機優先選購有溯源履歷的木製品,且木製品溯源未必要仰賴區塊鏈,而林務局表示市面上99%的木製品都由國外進口,木材來源難以追溯,只有剩下1% 國產木材才能擁有完整的溯源履歷,且並未強制所有廠商都要加入溯源計畫,若使用頻率很低,是否有必要花費450萬 元打造專屬區塊鏈,並質疑追溯系統安全性是否足以經過公開檢驗等語,核其內容係關於林務局將預算用於建置使用區塊鏈技術之追溯系統之必要性及安全性,其內容既涉及公共政策與公務預算使用,顯然攸關公共利益,當屬社會公眾事務而為可受公評之事。原告得標由林務局所補助之108年臺 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及區塊鏈資料庫建置委託資訊服務案,承攬建置追溯系統之工作,而政府標案涉及公共政策與公務預算使用,其內容當受媒體與社會大眾之檢驗,是原告就其所參與之政府標案內容倘受媒體與社會大眾之檢視,對該等言論內容自應有較高之容忍義務。 ⒉許明恩雖使用「蚊子」區塊鏈之用詞(附表編號1至3),依據新聞媒體與社會大眾使用習慣,「蚊子」係指形容使用率偏低之設施。而由系爭文章內容觀之,倘市面上僅1%國產木材能利用追溯系統有完整履歷,99%進口木材不在追溯系統 範圍內,足認確有使用率偏低之情事,則系爭文章質疑林務局花費預算在市面上少數產品之必要性,且其係針對決定建置追溯系統之林務局,而非建置追溯系統之原告。則許明恩提出系爭文章對政府標案內容提出建議與指摘,應係表達合理評論,難謂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⒊關於許明恩所述「OwlChain既不是人人都可以參與記帳的公共區塊鏈,奧丁丁也沒有對外公開OwlChain的記帳方」、「區塊鏈是後台才看得到數據」等語,馮彥文所述「不能看資料的區塊鏈,怎麼做到有公信力呢」等語,參以林務局於新聞稿中亦強調追溯系統係利用區塊鏈「可溯源」、「不可竄改」及「去中心化」之特性,且便於查詢(見本院卷一第45頁),則其安全性、公信力及系統網站之設置均屬關於公眾利益而可受公評之事件。而依追溯系統建置委託資訊服務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資料庫之使用對象為林務局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申請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廠商以及一般民眾,然一般民眾僅得查詢通過驗證品項之揭露資料,系統管理後台則需帳號密碼登入(見本院卷一第364頁),且該區塊 鏈資料庫係屬私有鏈,並非公開供所有人記帳或檢視之公有區塊鏈(見本院卷一第369頁),則許明恩與馮彥文陳述追 溯系統採用之區塊鏈並非人人都可參與記帳,且該系統並未對外公開記帳方等語,係質疑追溯系統之安全性、公信力及網站建置問題,尚難認係惡意損害他人名譽所為。 ⒋原告既得標林務局追溯系統之建置工作,本應建置符合安全性、有公信力及便利使用之系統,且對於社會大眾關於此公共事務之質疑,負有較高程度之忍受義務,且對於許明恩、馮彥文前揭質疑,均得以自行或透過林務局以召開記者會或接受採訪,甚至媒體投書、臉書貼文評論等方式,毫無困難地進行說明與澄清,為維護民主社會之言論自由並兼顧民主政治之監督,原告就他人之批評言論可能造成之主觀感情侵害,本應有較高之容忍程度,此乃承攬公共工程必然需付出之代價及應該建立的基本認識。許明恩、馮彥文之言論,其用語固有不留餘地、尖酸刻薄等言詞,惟其主觀上既係針對公共政策與公務預算使用所為陳述與評論,且其內容亦難認有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即難認許明恩、馮彥文為附表一編號1、2、3、5所示之言論,有逾越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 ㈢就附表一編號4、6、7部分: ⒈觀諸許明恩所發表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言論,係針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850萬元招標廠商建置一套3個節點的私有區塊鏈,用於流感疫苗管理溯源之相關討論,並非係針對原告建置之林務局追溯系統,而許明恩於朱昱翰留言下回覆:「是有發現一點蛛絲馬跡啦」並提供網址,然該網址顯示之網頁文章標題為「新北未來智能衛生所智能照護大躍進-攜手陽明大學、交通大學、奧丁丁集團導入資訊科技產學鏈」,觀諸文章內容,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智能健康照護平台招標作業廠商包含國立交通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原告以及10多家資訊產業(見本院卷一第125頁、卷二第229至237頁),並非僅涉及原告一間廠商,上開網頁內容既非僅討論原告及其建置之林務局追溯系統,尚難特定許明恩之留言係在指摘原告。復觀之許明恩此部分言論內容,並無負面貶損之用詞,亦難認已達於足以貶損原告名譽之程度,自難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⒉朱昱翰、陳品所發表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言論,其內容雖提到「請教授喝奶茶吃餅乾」、「報告完再一盒禮盒」、「還漏了茶葉罐禮盒」等語。然論文發表請教授「喝奶茶吃餅乾」、「贈送禮盒」係國內論文口試常有之習慣,有認為係藉由提供微薄利益拉近關係甚至討好教授以求論文順利過關,亦有認為僅係感謝教授之辛勞,是該等行為固然有爭議,然並非當然超越一般合理社交往來禮儀,是朱昱翰、陳品固然提到如同論文發表那般請教授「喝奶茶吃餅乾」、「贈送禮盒」,惟該等言論是否確實足以貶損評價,尚非無疑。況朱昱翰、陳品前揭言論係回覆許明恩前揭留言,然許明恩留言之網址係關於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智能健康照護平台招標作業,並非僅涉及原告一間廠商,已如前述,是尚難特定朱昱翰、陳品所評述之對象確係針對原告一間廠商,即無從以此部分言論認為朱昱翰、陳品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許明恩將系爭文章刪除,以及被告連帶將本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主文事實及理由,依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刊登,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一:原告主張之不實言論 編號 時間 發布者 網頁 言論 1 109年3月24日 許明恩 系爭文章網頁 1.「想喝牛奶,不必自己養牛。然而林務局卻大費周章以450萬發包給奧丁丁。目前我還沒看到有新記錄上鏈,儼然就是蚊子區塊鏈。」(系爭文章第3頁) 2.「奧丁丁所打造的OwlChain安全性也沒有經過市場公開檢驗。OwlChain既不是人人都可以參與記帳的公共區塊鏈,奧丁丁也沒有對外公開OwlChain的記帳方。若安全性不如以太坊(Ethereum),那麼資料就只是從政府內部搬出去,改存放在企業資料庫而已。」(系爭文章第4至5頁) 3.系爭文章第4頁圖示。 2 109年3月25日 許明恩 臉書社團「區塊勢會員社團」 「如果有區塊鏈是後台才看得到數據,但區塊鏈瀏覽器卻看不到,那肯定不是蚊子區塊鏈,而是幽靈區塊鏈」(參原證6) 3 109年3月26日 許明恩 許明恩臉書個人網頁 1.「電話中指出OwlChain後台都有數據,只是區塊鏈瀏覽器上看不到(我沒看過這種前後台不一致的區塊鏈)」、「幾位熟悉區塊鏈的會員指出這區塊鏈的其他問題,例如時間戳記錯亂、官方網站區塊鏈數據荒唐、『瀏覽服務』導到汽車網站,以及林務局網址卻看起來像企業網站。(http://www.owlting.com./obs/Forestry)(參原證8) 2.許明恩並於網友留言下回覆「希望政府多運用區塊鏈提供創新服務,但也不該撒大錢建蚊子區塊鏈」(參原證8) 4 109年3月29日 許明恩 臉書社團「Taipei Ethereum Meetup」 1.「我寫了一篇公開文章討論這件事:https://blocktrend.substack.com/p/-850-」(參原證9) 2.許明恩並於朱昱翰留言下回覆:「是有發現一點蛛絲馬跡啦」、「例如http://www.health.ntpcgov.tw/basic/?mode=detail&node=4437」(參原證9) 5 109年3月26日 馮彥文 許明恩臉書個人網頁(對編號3所示言論發表之留言) 「不能看資料的區塊鏈,怎麼做到有公信力呢?這整個事情都本末倒置了」、「另外『也讓政府以後不敢再用區塊鏈創新』,自己做的爛就要牽拖其他新創下水沒有想要自己好好檢討一下嗎?」(參原證8) 6 109年3月29日 朱昱翰 臉書社團「Taipei Ethereum Meetup」(對編號4所示言論發表之留言) 「跟論文發表請教授喝奶茶吃餅乾一樣的概念,SOP走起」、「報告完再一盒禮盒」(參原證9) 7 109年3月29日 陳品 臉書社團「Taipei Ethereum Meetup」(對編號4所示言論發表之留言) 「還漏了茶葉罐禮盒」(參原證9) 附表二:原告主張登報之刊登方式 編號 報別 版別 版位 刊登規格 字體大小 1 自由時報 全國版 頭版 13.8×4.9 22級 3號字 2 聯合報 全國版 頭版 13.8×4.9 22級 3號字 3 數位時代 (https://www.bnext.com.tw/) 首頁 4 區塊客 (https://blockcast.it/)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