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葉榮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77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廖家伶律師 被 告 張裕豐(即張陳緣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張愷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