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25號 上 訴 人 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7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3,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