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禎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禎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9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