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柳逸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24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瑞德110年度訴字第6924號給付差額 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萬7,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08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