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柳逸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73號 抗 告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興德等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