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65號 聲 請 人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王佳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原告總元企業有限公司、周文中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265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