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巫玲珠 黃智遠 呂震霖 王郡蔓 被 告 紘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軒宇 被 告 李軒宇 李采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