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高成振(原名:高蘇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曾文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原 告 高成振(原名:高蘇正)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文生為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惟此規定於 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同法第173條前段亦有明文;而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1年3月8日,法定代理人由楊偉甫變更為曾文生,因有 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嗣曾文生於000年0月0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宣每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