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俊傑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其敗訴部分(含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0,120 元(即僱傭關係存續期間5年內每月工資131,100元及勞工退休金7,902元之總和),至於上訴人應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 ,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從而,本件應徵第2審裁判費125,4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