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即、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莫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毓裕間因本院110年度重勞訴字 第3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7,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