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紘茂股份有限公司、李軒宇、李采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冠甫 被 告 紘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軒宇 被 告 李采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664,59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紘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紘茂公司)、李軒宇、李采憶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紘茂公司前邀同李軒宇、李采憶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28日、110年7月20日,各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經原告核給中期擔保放款(薪資紓困貸款總額度新台幣〈下同〉400萬元、租金紓困貸款總額 度100萬元)、短期擔保及信用放款(總額度600萬元),紘茂公司乃依約出具動用申請書向原告申請撥款,各筆動撥金額、借款期間、償還方式及利息利率,分別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還本時,應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紘茂公司自110年9月1日起皆未依約繳付利息、清償本金,依約其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惟總計尚欠7,664,59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又李軒宇、李采憶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664,595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總約定書2份、連帶保證 書2份、授信條件通知暨確認書2份、動用申請書11份、(歷史)放款利率查詢2份、交易紀錄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原貸款金額 (新台幣) 借款期間 利息約定 1 薪資紓困貸款(償還方式: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120萬元 109年6月3日至112年6月3日 自動用日起6個月內利率為0%,自109年12月3日起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機動計算 120萬元 109年7月3日至112年7月3日 自動用日起6個月內利率為0%,自110年1月3日起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機動計算 110萬元 109年8月3日至112年8月3日 自動用日起6個月內利率為0%,自110年2月3日起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機動計算 50萬元 109年9月3日至112年9月3日 自動用日起6個月內利率為0%,自110年3月3日起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機動計算 2 租金紓困貸款(償還方式: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17萬元 109年6月3日至112年6月3日 自動用日起6個月內利率為0%,自109年12月3日起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機動計算 17萬元 109年7月1日至112年7月1日 自動用日起6個月內利率為0%,自110年1月1日起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機動計算 17萬元 109年8月3日至112年8月3日 自動用日起6個月內利率為0%,自110年2月3日起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機動計算 17萬元 109年9月3日至112年9月3日 自動用日起6個月內利率為0%,自110年3月3日起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機動計算 17萬元 109年10月5日至112年10月5日 自動用日起6個月內利率為0%,自110年4月5日起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機動計算 15萬元 109年11月3日至112年11月3日 自動用日起6個月內利率為0%,自110年5月3日起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機動計算 3 短期擔保放款及短期信用放款(償還方式:按月繳息,每月償還定額本金) 597萬元 110年8月10日至111年2月10日 依原告1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73%計算 附表二 編號 種類 請求金額即借款餘額(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1 薪資紓困貸款 646,597元 自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薪資紓困貸款 737,825元 自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薪資紓困貸款 706,539元 自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薪資紓困貸款 334,863元 自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 租金紓困貸款 80,040元 自110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 租金紓困貸款 104,526元 自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7 租金紓困貸款 104,526元 自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8 租金紓困貸款 109,194元 自110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9 租金紓困貸款 118,508元 自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0 租金紓困貸款 108,663元 自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 短期擔保放款及短期信用放款 3,690,651元 自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3%計算 自110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2 短期擔保放款及短期信用放款 922,663元 自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3%計算 自110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