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丹克斐勒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04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丹克斐勒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肆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玖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暨約定書第15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第22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丹克斐勒有限公司(下稱丹克斐勒公司)於民國109 年8月12日邀同被告陳柏豪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 簽立借據暨約定書2 份,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1,500 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自109 年8月19日起至111 年8 月19日止、自109 年8月19日起至116 年8 月19日止,前開二筆借款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分別加碼年利率3.71%及%1.56%機動計息(目前合計分別 為年息4.5%及2.35%),依約被告丹克斐勒公司應按月繳納 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丹克斐勒公司自110 年9 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原告本金281 萬6,977元及1,493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柏豪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即應與被告丹克斐勒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等件影本為證,核與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又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供本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 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計息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1 281萬6,977元 4.5% 自民國11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2 1,493萬元 2.35% 自民國11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