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29,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63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