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許育誠、台北樂搖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鄭淳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許育誠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被 告 台北樂搖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淳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 ○0 號1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65 巷31弄2 之1 號1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