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楊兆景、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綱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547,815,000元提起上訴,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510,321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