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韓世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韓世友 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 曾柏鈞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藝啟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日本 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