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瑞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瑞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臺北仁濟院、禾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萬4,739元(見本院卷一第7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