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柳逸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謙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891,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