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宋裕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47號 原 告 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裕榮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1,614萬6,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萬6,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