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黃嘉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原 告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慶輝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41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萬0,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07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萬5,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