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郭柏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柏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簡志仲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1年7月20日具狀到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萬4,728元,該裁定業已送達兩造,無人於期限內抗告,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132萬4,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7,55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