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尤思敏即糖菓娛樂傳媒工作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26號 反訴 原 告 即本訴被告 尤思敏即糖菓娛樂傳媒工作室 上列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2萬3,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限反訴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