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26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 原告 尤思敏即糖菓娛樂傳媒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1,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