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即、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志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明娟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973 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3,1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