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吳佳蓁、劉曉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吳佳蓁 代 理 人 劉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詹雅筠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0-00-000000-0 1 1000 2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0-00-000000-0 1 1000 3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