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棠、劉伯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代 理 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09年12月25日 2,060,000元 NS0000000 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0年2月3日 3,100,000元 N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