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方孫慧如、方貞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方孫慧如 代 理 人 方貞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黑馬基金 11-D0-00-0000000-0 1 134.50